今天我们选择几个案件,看看那些当事人对当年诉讼的回望中又有了怎样的感怀,看看我国著作权保护走过怎样的发展轨迹,并由此体会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我们具有的深远意义。
背景报道:“《小喇叭》要求保护著作权”
报道时间:1998年2月21日《光明日报》
结局大家都满意
困惑至今说不清
受访人:易杏英———原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少儿部主任
杨清文———天津教育出版社社长
罗东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庭庭长
1997年底,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以天津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丛书中,有400余篇抄袭了中央台《小喇叭》节目曾播过的稿件,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人民教育出版社辩护认为,孙敬修所播讲的故事稿件中,部分是他自己创作或改编的,其应享有著作权或改编权。最终,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使双方和解。
在记者的采访中,这是唯一一件今天原、被告双方都对当年诉讼结果感到满意的案件。但同时,双方当年有过的困惑今天依然迷离不清。
如今已退休的易杏英一生只打过这一次官司,时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少儿部主任的她充当了原告的角色。官司的胜败荣辱在今天并不让她回味感叹,令她念念不忘的却是另一种感受。她说,当年让她最苦恼的,是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致使双方对核心问题产生分歧。广播作品的权属问题,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专门规定,只能比照有关条款,这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困难。她一直认为,广播作品不能简单地套用有关法律条款。因为,广播作品从选材、编辑到定稿是集体创作的过程,著作权不能简单地由某个编辑个人享有。特别是小喇叭节目的稿件,作品应属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当年易杏英有苦恼,天津教育出版社也有自己的苦衷,这苦衷至今未消。当时担任、至今仍是天津教育出版社社长的杨清文说:“在这个案件中,我们遇到了一些困惑。这些困惑不仅仅我们有,也是许多出版社共同面临的问题。比如,虽然新闻出版署明文规定,若书稿出现剽窃行为,由作者自负其责。但事实上,一旦有了纠纷,人们立即会状告出版社。还有一些合集的书籍,出版社有的已与作者打了招呼,有的来不及的,也发过公告。但最后还是有人来投诉,诸如此类的事情,使出版社很头痛。”
“《著作权法》一些条款规定得含含糊糊,版权局对此应该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使修改后的著作权,既保护作者,又保护出版社的权益。”
对杨清文来说,此案最大的收获是“使我们提高了法律意识,今后要处理好增强版权意识与出书增值的关系。”
该案主审法官罗东川则有着更深入的见解:“这起案件反映了历史状况与人们寻求法律保护之间的一个矛盾。”
孙敬修在《小喇叭》节目播讲故事,从1951年至1990年近40年。其间著作权法律保护领域与其他领域一样,权益几乎都是共有的,并不追求个人权利的保护,也就不存在权益之争。但在《著作权法》颁布后,法律强调保护个人创造的权益,矛盾便由此而生。这是此案棘手之处。双方僵持了近两年之久,在1999年9月法院以调解的形式淡化处理了此案,今后遇到类似的问题,依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孙敬修先生的故事稿属于中央台还是属于编辑个人,这是此案争议的焦点。这个争议对于我们还有另外一层意义,也许有一天我们会面对这样的提问:新闻记者的作品属于谁?
背景报道“首起著作权集体诉讼案在京审结
三十二作者告倒一主编”
报道时间1998年4月1日《中华读书报》
小案件说明大问题
出版社瞩目正面意义
受访人:杨柏勇———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孟白———学苑出版社社长
1997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作出判决:被告房立中和学苑出版社侵犯全国30余位兵法专家学者114万字的著作权事实成立,要求被告在删除侵权内容之前停止出版发行《兵家智谋全书》、《孙武子全书》、《姜太公全书》、《刘伯温全书》和《诸葛亮全书》,并在一家全国发行的非专业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十万五千多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杨柏勇庭长1997年还是一位普通审判员。即便在那时,作为主审法官的他也认为这只是一个普通的案件。案情比较简单,法律上也好找条文,短短几个月就结案。这一点连被告方学苑出版社都看得一清二楚。学苑出版社的孟白社长今天说,官司一开始,我们就意识到要败诉。
尽管是个简单的案子,杨柏勇认为对出版界却有着不平凡的意义。“出版社有两方面的教训要吸取。一是对作者权利注意不够。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是作者与编者之间的邻接权。这种书与原著书不一样,是否抄袭了别人的东西,很难判断,应该在作者与编者之间有书面授权,正常交接后才具有法律意义。另一方面,有的出版社卖书号给书商,出版社仅挂个名,书的内容一无所知,当侵权发生时后悔已晚。此案给出版界带来这样的认识,出版社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要切实履行自己的权利。”
他的这一告诫在当年的被告学苑出版社处得到了回应。孟白社长说:“此案给我们正面影响是,对全社人员提了个醒。这件事我们的欠缺在于手续不全。因为主编与作者关系很熟,认为打个电话就可以了,没有履行书面授权等正式的手续。现在,我们的编辑人员在约稿、审稿时,都很注意授权的书面形式。”当然,在今天,有这种意识的不只是一个学苑出版社。
对于杨柏勇个人来说,此案有两点令他至今印象异常深刻,一是案件的原告(原著作人)很多,达30多人。相信这会让他意识到自己所从事工作的价值,因为他感到了“作者强烈的维权意识”。
另一点是“从这套书中看出重复出版对资源的浪费,这么大部头的书,90%以上与原著相同,改编仅是小部分。”
想来杨柏勇并不清楚,他三年前的感叹直到如今还是出版界难见尽头的心痛。
背景报道“网络规范法律的新课题”
报道时间2000年2月20日《光明日报》
“网络第一案”
处理结果至今心安
受访人:杨柏勇———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1998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中国世纪互联网著作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的作品在其计算机系统上进行储存并上载到国际互联网络上的行为,构成侵权,即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这是一件被称为“网络第一案”的著作权纠纷案。这并不表示其是中国的第一例网络纠纷,在1999年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网络纠纷案共22件,而以此案最具典型意义,并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海淀法院作出侵权的一审判决后,次日很多网站纷纷删除未经许可的作品。之后,网站使用他人作品,重视取得对方许可、签合同等程序。
此案引起了版权学家的极大兴趣,纷纷献计献策,提出很多良方。该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范例予以公报。
杨柏勇在这个案子里又成为举足轻重的人物,只是这时他已是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他面对的是一个全新的问题,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究竟怎样运作?对于信息产业的扶持又该如何体现。今天,他颇有些自豪地说:“此案的审理为网络立法提供了可贵的经验。”
支撑这份自豪的是如下的讲述:
“这个判决是基于这样的理由:第一,我们认为著作权具有专有权的特性,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许可,没有许可,肯定是侵权,这是从《著作权法》的原则上来解释的。第二,数字化作品,数值、文字、图形通过机器识别的语言,由机器完成,没有独创性,不能作为一个新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它仅仅是对他人作品的简单地复制而已。
“法律是利益的平衡器。纠纷一发生,我们就要规范它,不能让无序的状态持续下去。要考虑到双方利益的平衡,若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就没有积极性。另方面,也要对信息行业进行扶持,这一点在赔偿金额上得以体现。”
此案最终顺利了结,看来中国的作家们也有这样的共识。直到今年9月,在《著作权法》颁布十周年的座谈会上,我们还听到作家张抗抗说,打这场官司,并不是为了稿费。
背景报道“等待了5年的判决
———《〈围城〉汇校本》纠纷案始末”
报道时间1997年1月16日《光明日报》
感念钱锺书大家风范
深感《著作权法》应修改
受访人:聂震宁———人民文学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
1996年岁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被告胥智芬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围城》进行汇校,被告四川文艺出版社出版《围城》汇校本的行为,侵害了钱锺书的著作权及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两被告共同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正如假冒伪劣产品总是觊觎名牌一样,对于著作权的侵犯也以名家名社为多。这个案件的受害者是人民文学出版社,被侵权的作者则是名声赫赫的钱锺书先生。最后的胜者是原告钱锺书和人民文学出版社,但直到今天,对涉及案件的有些问题该社似乎仍心有不甘。
人民文学出版社社长聂震宁说:“上海法院的判决我们是接受的,但关于侵害著作权的赔偿办法,法律需要进一步地明确。在出版实践上,一千字多少钱,有100元、5000元或1万元不等。我认为应该建立这样的原则,依据作品曾获过什么奖?作家通常应得到哪些利益?侵权者获得了哪些不当得利等因素,确定一些原则性赔偿规定。”
一定是有些法律的缺陷让人民文学出版社当年耗费了心神,至今,聂社长谈起这些来是如此地具体,如此地具有专业眼光。
“《著作权法》只规定了原版、改编、缩编版,没有对汇校版予以规定,反映出《著作权法》的不完善,不能对作品的各种形式所涉及的各种权利予以界定。由于《著作权法》的不完善,使人们对汇校本如何界定,产生重大分歧,有的视为原版,也有的认为是汇校本,甚至是其他研究作品形式。我们认为校定内容不到10%,90%以上都是原版的内容,不在法律保护之列。”
几年过去,这一案件的另一方四川文艺出版社已是物是人非,领导人已经更换。现在的出版社负责人表示不好评论这场官司,也没有什么好说的。
其实这件诉讼中的恩怨对于两家出版社、对于我们的社会也许并不重要,人民文学出版社今天的种种思考也是为了一个更远大的理想,那就是,我们必须有一部更完善的《著作权法》。
正是在这样的追求中,该案另一位重要人物,已故的钱锺书先生的作为令人钦仰。言及往事,聂震宁无限感怀。当然这份感怀最后也落实到修改《著作权法》的呼吁上。“这个案件有一点让我们非常感动,钱锺书先生表现了大学者的风范。侵权行为出现后,钱先生与人民文学出版社联系很紧密,权利意识比我们都强。由于《著作权法》对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授权范围规定不具体,比如作品的单行、多卷、文集、汇校等版本的权限界定问题。当时四川文艺出版社想与他私了,钱先生完全可以避开我们。但他明确指出,此事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全权处理。表现出高度的法制意识、权利观念。现在有些作者则不然,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之下,不坚持原则,多家授权,结果搞得我们出版社很被动。从这里看出,《著作权法》也应当明确规定著作权人的义务和责任,注意对出版社权利的保护。”
该案还有一点值得一提,最后不是依据《著作权法》,而是适用《民法通则》解决的。这也证明了今天对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呼声确有必要。正如聂震宁所认为的:“法律要通过实践不断完善,希望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能为出版人、著作人解决一些实际的问题。”
背景报道“五个侵权案岁末有结果
被告王同亿全面败诉”
报道时间1996年12月25日《光明日报》
“若此案重理,
应判不正当竞争”
受访人:陈锦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江远———商务印书馆版权处处长
1993年5月间,由王同亿编纂、海南出版社出版的《新现汉》、《大现汉》、《新编新华字典》在全国推出后,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商务印书馆立即将一纸诉状递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他们侵犯其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随后,辞海编辑委员会、上海辞书出版社、四川人民出版社等也作为原告,走上法庭,对王同亿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1996年岁末的一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同亿、海南出版社对原告著作权及专有出版权的侵害,依法赔偿损失费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38万元。
王同亿、海南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997年7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案的所有人物中,最广为人知的要算被告王同亿了。正是这个名字,让商务印书馆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所辞典室一批不尚浮华的专家和学者不得不放下了手上的工作,投入到这场令公众关注的官司中。也正是这个名字给一个叫陈锦川的法官带来了“最具挑战性的”审理。
现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的陈锦川3年前是此案二审的审判员。今天,他对这个案件有着远比他人更深刻的理解。
陈锦川说:“词典编纂的规范化与抄袭问题的界定,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也是其在法律上最重要的意义,本案解决了这个问题。对司法系统来说,本案也是第一次通过法院判决说明了这个道理,并且道理阐述得比较充分,有说服力。从市场竞争层面上,原、被告的作品都是词典,书名也相似———《现代汉语词典》与《新现代汉语词典》,被告通过非常小的劳动获得利益,明显采取既利用了别人的努力和成果,又通过新旧比较方式抬高自己,违反商业道德行为属不正当竞争。但遗憾的是,一审驳回了这项请求,原告在二审上诉时,也没有坚持提起这项权利的请求,我们法院以不告不理的原则,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我个人认为,原告如坚持请求,被告行为可以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王同亿的侵权行为并不难断定,困难的是对这一侵权行为的定性有不同的看法。对于法律的这一挑战直到今天都没有解决。由此这一案件没有上升到最高人民法院作为范例予以公报。
对陈锦川来说,他的收获远不只是漂亮地完成了一个复杂案件的审理。陈锦川从1993年来到知识产权庭至今已有7年了。7年间,他的经验和水平肯定提高了许多,但是办案却感到越来越难。他说:“《著作权法》在我国是相当年轻的法律,80年代才产生,研究得不够,争论的问题很多。加上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性、技术性很强。著作权的发展过程就是技术发展的过程,技术发展对著作权影响很大。技术发展飞快,法律永远滞后于技术的发展,几乎每个案件都是具有挑战性的技术问题。因此,作为法官仅仅懂得法律条文远远不够,还需要相关专业知识和素养,才能应对难以搞清的技术问题,更好地审理案件。”
商务印书馆的收获是,此案判决后对于商务印书馆图书的肆无忌惮的抄袭明显减少,但他们的烦恼并没有结束。该社版权处处长江远说,现在出版社更头痛的是盗版问题,因为这种侵权现象越来越严重。我们的社会在打击盗版、维护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还有很事情要做。
背景报道“辨别是非以正视听
———评《毛泽东和他的军事高参》”
报道时间1996年3月21日《光明日报》
侵权者没有压力
侵权事屡禁不止
受访人:樊昊———原军事科学院军史研究员
任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1998年7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了一审的判决,认为被告王筠与红旗出版社出版的《毛泽东和他的军事高参》一书,侵犯了原告樊昊的著作权,原审判仅以作品内容含量的增减作为判断改编的事实依据有失偏颇,认定事实有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改判为抄袭。
本文选取的6个诉讼中,这是唯一一起推翻一审判决的案件。
对于本案原告、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专家的樊昊来说,这一结果意义重大。在两年多的努力中,他心中对于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的信心面对巨大考验。
从决定打这个官司起,樊昊就从未怀疑过自己要求的合法与正当,但总有各种各样的声音动摇他对于法律的信心。今天,谈起当年经历,他依然感慨万千。“起诉时,有朋友劝我,在法院打官司若不送礼,恐怕难打胜。但我自信,这个案件事实清楚,不送礼,也不找关系,相信能打赢。”
经过一年多,一审才判下来,虽然胜诉了,但在樊昊看来本应判“抄袭”的,却判了个“改编”。这比败诉还让他难受。因为判决上写着:“以后被告的书籍再版,应加上根据樊昊著作改编。”在樊昊看来,这样的判决,无异于让他共同承担错误的责任。于是,他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时有些朋友又劝我,现在市场经济,对方花点钱,一活动,就会作出不利于你的判决,还是别上诉吧。我不相信我们国家就没有一个能够讲理的地方,要真是那样,我们国家就没有希望了。我还是个正师职干部,如果我打官司都这样难,一般平民百姓,还要不要活了。于是,我上诉了。”
就这样,案件移交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是一位叫任进的资深法官。今天,记者听到了她当年改判的理由:“这起案件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抄袭。被告的书中40%的内容援引原告的原创作品,被告在以自己名义出版该书时,不署原告名字,是一种改编名义下的抄袭行为,已不属于正当的改编。”
她说:“此案判决后效果不错,原告满意,被告服法,且判决已经全部执行。”
樊昊的感激至今还留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那是一面大锦旗,题有“公正司法,国家有望”八个大字。
在对于法律的感激中,樊昊心中也有些怨气一直未能消散。他说,法律对侵权者处罚太轻,对偷窃他人知识成果的恶劣行为,没有像对小偷那样形成社会谴责的舆论,侵权者感觉不到有压力,所以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法律虽然规定:“抄袭的作品是不能再发行的”,但在两年前就判决为抄袭的书籍,时至今日还堂而皇之地在市场上出售。
今天,人们的精神权利、经济权利是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已被视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完备与否的重要因素。
著作权的保护与其有着最密切的联系。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生效以来,已有9年多的时间。实践表明这部法律是一部良法。在这期间我们的社会、包括著作权保护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之人们的权益冲突、观念冲突日益凸显,著作权的纠纷接连不断。这一方面说明了越来越多的著作人拥有了维权意识,另一方面,这些诉讼也使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了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同时,著作权领域保护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也反映出法律本身的缺陷。